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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結構協會“技術創新獎”評選管理規定(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鋼結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技術創新獎”的評審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和《中國鋼結構協會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鋼結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技術創新獎的評選工作,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獎項評選工作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第三條 本規定屬于協會制度體系中的第二層級上級制度為《中國鋼結構協會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適用于總會秘書處和各分支機構秘書處。
第四條 本規定主要應對以下可能存在的風險:
協會技術創新獎定位不明確,職責不清晰,各項管理工作不規范,有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五條 下列情況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已經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ㄖ陛犑校⒆灾螀^和國務院其它部委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含已獲其他社會力量設獎機構科學技術獎項目)的成果;
(二)同一成果同時推薦本獎項和其它同類獎項;
(三)成果未經科技成果驗收、評價或評審的(會議或函評);
(四)《技術創新獎申報書》及其附件不全或不按要求填寫,超過推薦截止日期;
(五)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六)不符合本獎項評選范圍和相關條件。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技術創新獎應具備以下條件:
凡通過省(部、行業)、自治區、直轄市級、協會組織的科技成果評價(會議或函評均可),且應用于實踐一年以上的,在鋼結構領域,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技術成果,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共贏,對推動鋼結構建筑應用等方面做出較大貢獻的組織、個人,均可申報。
第七條 申報技術創新獎,必須按規定填寫《技術創新獎申報書》,應附下列附件:
(一)技術總結報告(必須有,包括主要技術思路形成、研發情況的概述或試驗報告);
(二)技術創新成果評價、評審、專利證書(會議或函評均可);
(三)成果用于生產實踐(工程項目竣工)的時間和應用情況的證明材料;
(四)技術創新成果在應用單位或部門產生的環境、經濟、社會效益證明(其中經濟效益證明需有財務公章);
(五)科技查新報告;
(六)申報項目需提供不超過5 分鐘的影像資料。
第八條 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相應申報條件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協會科技事務部申報。
第九條 凡申報的工程項目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受到政府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相關單位;或申報的科技創新成果涉及到知識產權糾紛和爭議等不得申報本獎項。
第四章 獎項設置
第十條 協會技術創新獎不分等級,每年評選一次。
第五章 獎項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技術創新獎項的會員單位或社會其他單位,自由向協會秘書處科技事務部和各分支機構秘書處進行申報。
第十二條 兩個或兩個單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成果主持單位或第一完成單位與其它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申報。
第十三條 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須是對成果完成作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完成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十四條 申報技術創新獎的主要完成單位和主要完成人的限額數為: 主要完成單位小于等于5個;主要完成人小于等于10名。
第六章 評審機制
第十五條 協會分支機構技術創新獎評審專家組由專家委員會或各專業分會聘請不少于7名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熟悉本專業國內外技術發展現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專家組成。
第十六條 協會各分支機構秘書處將評審結果加蓋公章后,報送協會秘書處科技事務部。
第十七條 協會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簡稱科技獎評委會)負責最終審定技術創新獎的評審結果。
第十八條 協會秘書處科技事務部和各分支機構秘書處是技術創新獎獎勵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工作并對推薦申報的獎項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分類及組織復核。
第七章 獎項評審
第十九條 協會技術創新獎總獲獎項目數為終評項目總數的 30% 左右。
第二十條 協會技術創新獎評審委員會召開會議,經充分討論,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得票數達到與會評委二分之一(含)以上的項目視為擬獲獎。
第二十一條 參加協會技術創新獎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本著科學、公正、獨立的原則評審和行使評審職權。對被評審項目的內容、評審過程、評審中評審專家個人意見及未公布的評審結果等,負有保密責任。評審中如有涉及與評審專家本人有關的項目時,實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條 通過審定擬授獎的成果在“中國鋼結構協會”網站(網址: m.xaqlhb.com )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并在授獎前征得獲獎單位和個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對獲獎項目持有異議的獲獎單位或個人,須在規定的爭議期內,以書面形式注明異議的關鍵論點、論據,并附有關資料提交獎勵辦,逾期不予受理。提異議的單位須在材料上加蓋本單位的公章,注明聯系人姓名和電話;對于提出異議的個人,須在材料上寫清真實姓名、工作單位、聯系電話、地址等個人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對提出的獲獎項目有異議的獎項,由協會科技事務部組織專家評委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涉及到候選單位、候選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由推薦單位負責協調解決。
第二十五條 對于申報材料不完善的項目,可列為緩評項目。緩評項目由各評審組提出意見,并及時將緩評理由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待材料補充完善后,于次年向協會科技事務部提出復評。
第二十六條 已獲協會技術創新獎的工程項目、研究成果,若被舉報或發現存在質量等問題,或成果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協會有權撤銷其獎勵,在媒體上予以公布,并在三年內對其相關單位及個人取消獎項申報資格。
第二十七條 協會技術創新獎由協會統一制作并頒發獎勵證書、獎勵牌匾、獎章等,不發獎金,在“中國鋼結構協會”網站、《鋼結構》雜志等媒體上進行公布。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具體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