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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鋼結構協會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國鋼結構行業高質量發展,提高鋼結構建筑的質量和水平,引導、鼓勵從事鋼結構的技術人員創作出更多質量優、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項目,加快科技成果應用,發揮獎勵表彰先進技術、優秀工程及褒獎先進人物的作用,規范中國鋼結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獎勵評選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協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協會科學技術獎勵名稱:中國鋼結構協會科學技術獎;設獎者:中國鋼結構協會;登記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國科獎社證字第0163號)。
第三條 協會獎勵接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的指導,遵守下列原則:
(一)獎勵項目應當合理設置;
(二)評獎應當實事求是、科學嚴謹、優中選優和公開、公平、公正,不收取任何申報評審費用;
(三)授獎對象應當具有先進性;
(四)獎勵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四條 本辦法屬于協會制度體系中的第一層級,適用于總會秘書處和各分支機構秘書處。
第五條 本辦法主要應對以下可能存在的風險:
協會科學技術獎勵定位不明確,職責不清晰,各項管理工作不規范,有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第二章 獎勵類別
第六條 對在鋼結構領域中,綜合表現卓越、業績優異、貢獻突出、起到示范作用,為行業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獎勵,獎勵方式主要是精神獎勵(授予榮譽稱號)。
第七條 協會獎勵按照技術綜合類和人物綜合類進行評選。
第八條 技術綜合類獎項包括:科學技術獎、科技創新獎。
科學技術獎:授予在鋼結構領域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制作、安裝、管理等)和科技研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及基礎理論方面取得的研究成果;推廣、應用、集成已有的先進成果;消化吸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再創新的科學技術成果等方面表現優秀的單位和個人。每年評選一次,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
技術創新獎:授予在鋼結構領域科技基礎理論研究、技術開發創新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完成多項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主持研制相關技術領域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發布實施的;在從事鋼結構研發或工程應用等工作中取得應用類科技創新成果的單位和個人。每年評選一次,不設獎勵等級。
第九條 人物綜合類獎項包括:鋼結構杰出人才獎、鋼結構大師、創新人才獎等。
鋼結構杰出人才獎:授予對促進鋼結構事業發展,從事鋼結構研究及工程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包括經濟、技術、管理等。每兩年評選一次。
鋼結構大師:授予對具備堅實的專業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在鋼結構建造領域取得卓著成績,在本行業享有較高聲譽,累計從事鋼結構工程工作(含研究生就讀期間)20年以上(有特殊貢獻者除外),在技術創新、新技術推廣應用及解決重大工程建設技術難題方面成效顯著的專家、學者、工程技術人員。每兩年評選一次。
創新人才獎:授予在鋼結構產業發展與自主創新方面,包括:基礎研究、技術創新、工程應用、設計、施工、運營維護等方面的創新型人才。每年評選一次。
第三章 獎勵程序
第十條 獎勵程序分為提出、評審、公示和實施四個環節。
(一)提出環節:擬申請獎勵的集體或個人所在分支機構進行初審后向協會提出。
(二)協會獎勵評審委員會組織完成獎勵評審,提出具體獎勵意見。
(三)公示環節:協會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四)實施環節:協會秘書處科技事務部負責實施,在授獎前征得獲獎單位和個人同意。
第十一條 獎勵工作采取適當形式公布評選對象的范圍、數量、條件以及評審組織,采取自下而上的辦法,層層遴選。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獎勵條例限額授獎的精神,中國鋼結構協會獎勵總獲獎項目數為終評項目總數的 30% 左右, 其中,最高等級獎勵不超過授獎總數的15%。
第四章 撤銷獎勵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偽造申報材料或者隱瞞嚴重錯誤,騙取獎勵的;
(二)嚴重違反獎勵程序或者審批權限的;
(三)獲得榮譽稱號后,被開除、勞動教養、受刑事處罰或者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第五章 評選紀律和監督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評選結果公布后如發現實際情況與申報材料不符,將視情節輕重和影響程度,分別給予降低獎勵等級、撤銷獎勵、通報批評和停止該單位兩年申報資格的處理。
第十五條 各推薦單位要嚴格按照協會獎勵評選條件和標準,完成評審和推薦工作。對不嚴格把關的單位,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直至取消推薦資格。
第十六條 評選專家要以嚴肅、認真和高度負責的態度進行評選工作。對違反評選紀律者,取消其評選專家資格。
第十七條 參與組織行業獎勵評選工作的協會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自律規定,秉公辦事,清正廉潔。對違反自律規定者,將依法依紀進行處理。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十八條 協會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協會科學技術獎勵獲獎人、獲獎單位及其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持有異議的,應當在獲獎項目公示期內向協會秘書處科技事務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一般不受理以匿名方式提出的異議。
第二十條 協會秘書處科技事務部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對有異議的項目,由協會秘書處科技事務部組織進行復審,并向評委會提交復審意見和補充說明材料,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到現場核查。協會秘書處科技事務部應當將異議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獎勵證書、獎勵牌匾、獎章等,由協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三條 申報材料在評選結果發布后由協會保留一年,申報單位可以取回,逾期不再保留。
第二十四條 協會設置的各類獎項的評審工作經費由協會承擔,不向申請單位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具體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